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农村土地确权纠纷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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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和这些新制度吗?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一段时间了。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高度重视土地问题。那么这个草稿里有哪些新系统呢?

首先,国家实行土地监察制度。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督察员,代表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市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国家对房地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依法登记土地、房屋、树木等固定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并出具证明,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并出具证明,确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此外,国家对占用耕地实行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用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相当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资金用于补充新增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充耕地计划,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补充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补充耕地,并进行验收。

最后,国家实行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并予以严格管理和重点保护: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耕地;(二)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和教学实验场;(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性基本农田应当在地块内实施,并设置保护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范围。

成都大学(成都幼儿师范学校、四川省成都卫生学校、成都工业职工大学医药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