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区域安装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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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门框验收规范

齐鲁网8月10日讯近日,《山东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军民融合发展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防空工程的管理和工程管理的资金,包括在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预算中。 “民防”民防工程包括单一防空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单一建筑物的人防工程是指单独建造的地下保护建筑物,以保证战时人员和物资的住所,人防的指挥和医疗救援。防空地下室是指可以在战时与地面建筑物一起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将人防工程管理所需的资金投入相应水平的人民政府预算。防空工程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以及防空工程管理所需的资金,已列入相应水平的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人防区域安装施工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并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物价,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防工程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一道,在详细的城市规划中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1)国家一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建设标准不得低于总数的9%。地面建筑面积;

人防施工验收规范

(3)国家三级人防重点城市和无区级城市,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不小于7%的标准建设; (四)县城应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的标准建设。 新建民防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抵抗等级和战时用途,由民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防工程建设计划确定。

人防工程验收规范

建造防空地下室应按照相关计划和标准建设医疗救援项目建造防空地下室应根据以下计划建设医疗救援项目,核生化检测项目和防空专业团队项目相关计划和标准。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医疗救援项目或者核生化检测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将该项目的建筑面积乘以2,将其计入项目中将要建造的防空地下室的总面积;对于专业团队项目,该项目的建筑面积应乘以1。5,该面积应计入该项目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中。 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城市规划区内的新民用建筑,应报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并报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应当按规定缴纳。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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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考虑到人防的需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考虑到人防的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必须符合人防工程保护标准。除单幢式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和综合管线走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工程,应按不少于总标准20%的标准建设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面积。 防空工程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督,防护(化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施工图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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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检查。未经竣工验收或不合格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应与其相应的建筑工程同时进行。如果防空地下室未通过验收,仍未通过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的异地施工费。防空地下室没有被接纳或者被接纳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防空地下室完工后,应悬挂防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