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让协议书(房产公证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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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格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请看《法院案例案例回顾》!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企业给员工分配优先购买资格的情况很多。房屋仅由本单位职工购买,非本单位职工不具备购买资格。因此,该员工将其资质转让给本单位其他非员工,双方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

本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名义买房的法律关系?

普法官带你进入今天的案情陈述~

案情简介

协议第二条规定,由于房屋仍在建设中,甲方同意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乙方应在甲方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

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已于2015年10月15日将人民币划入甲方南京银行账户,作为浦口一套限价商品房的预付款。剩余购房款及相关房屋交付费用按甲方单位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并非单位员工,没有购房资格。其中,《关于解决全省****职工住房困难的意见》中载明,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期满后上市交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庭审中,另一被告称,2017年4月,被告参与挑选了6套508室的房屋,并支付了60多万元的房款。总价约为90万元。原告称被告已拿走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该房屋价格不明,要求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符合过户条件时被告配合过户。

原告

被告林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被告2017年5月10日单方面终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书;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辩称

原告不具备财产转移指标资格,不能成立协议。

判决结果

被告和被告双方的原意被告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不能继续,双方应继续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判决如下:

1。被告林于2017年5月10日单方面终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

2.被告林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书》合同。

案件审查

浦口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签署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协议,被告将自己单位的购买指标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购买指标的转让费。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被告单位限价商品房,并以被告名义支付集资款。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办理相关产权转让手续,原告期待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文件,涉案房屋并非绝对禁止上市交易。庭审中,被告称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平,法院不予认可。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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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同律师毕宝生”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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