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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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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得超过人民币(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309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年薪制月平均工资)不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存款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存款比例下限和上限内选择适当的存款比例。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待单位效益提高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02调整程序

(1)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站在线平台申请调整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

(2)不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手续。

03其他事项

(1)调整后的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单位应补缴2019年7月1日至调整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2)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的调整从2019年7月1日起办理。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都需要调整的,单位可以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3)单位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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