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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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新规定,可申请商品房

查看房产新闻: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12月17日发布,显示青岛市发布《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规范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取得完全产权行为。

《通知》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视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的内容涉及五个方面:收购方式、收购条件、办理程序、土地收益支付标准、适用范围及组织实施。

具体而言,在“收购方式”方面,《通知》指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根据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房屋产权变更为普通商品房。不申请完全产权,不需要支付土地收益价款,房屋性质不变。

在“取得条件”方面,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申请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是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并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5年;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目的的抵押贷款和抵押,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不予受理。

在“土地收益价格支付标准”方面,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时,土地收益价格应按以下标准支付:

其一是: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内(含)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项目预(销)售许可满5年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其二是: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后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市场评估价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确定,按照同一地段同等质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下限标准计算确定。每套住房的具体市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查询。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支付土地收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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